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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G)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以下简称FORM A证书)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原产地证书号: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编号规则如下:G+年份代码(2位)+申请单位备案号(9位)+流水号(4位)。

例如:证书号G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申请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FORMA证书。

注意:

1.更改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2.出口日本产品采用日本原料的证书,其附件《从日本国进口原料的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的号码为原产地证书号码后加“A”如:G173800000050045A。

1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

GUANGZHOU FU DE LU TRADING CO.,LTD 
      ROOM 199,JICHANGLU 111,BAIYUN DISTRICT,GUANGZHOU GUANGDONG CHINA

注意:

1.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别。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申请单位,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

2.注册在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

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

JENSON&JESSON CO., LTD.

LANCE MUHREN9, XXX

HAMBURG GERMANY

注意:

1. 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但不得留空。


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FROM NINGBO TO HAMBURG BY SEA

注意:填写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货物最终目的地应与第12栏进口国保持一致,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 FROM NINGBO TO PIRAEUS, 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

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申请单位将此栏空白。签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栏加注如下内容:

1. 货物已出运,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补发”证书时,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2. 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 (重发)证书,签证机构会在此栏填写 “DUPLICATE”,同时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3.出口日本产品采用日本原料,利用日本给惠成份的,签证机构在此栏填写“THE NUMBER OF 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 IS……”;

4.出口欧盟或挪威的产品采用上述国家原料的,利用给惠国成份的,签证机构在此栏填写“EC CUMULATION"、"NORWAY CUMULATION”。

5栏:商品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

JENSON,

ORDERN0.325952065

LJCE766896505

CIN 1-270

注意:

1.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内容,此栏应填写“SEE ATTACHMENT”,申请单位用空白纸制作带图文的唛头附页,签证机构在附页上加盖签证印章。

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例如:

SIX HUNDRED (600) CTNS OF SHRIMPS

**********

或者:

SHRIMPS

TOTAL:SIX HUNDRED (600) CTNS ONLY 


注意:

1.包装数量应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 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转口商出具的发票号等,可加填在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8栏:原产地标准

注意: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 完全原产的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2. 含非原产成份的产品,但符合原产地标准,输往下列国家时,填写如下:

a. 欧盟、挪威、日本、土耳其: 填写“W”,其后填写出口产品的四位数税则号,如:"W"96.18;属于给惠国成份的进口原料部分可视作本国原料,故如果完全采用给惠国成份和本国成份,则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填写“P”。

b. 加拿大: 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填写“F”;

c.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进口成份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填写“Y”, 并标注非原产成份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48%。

d. 澳大利亚、新西兰:本国原料和劳务不低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此栏可以留空。

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净重则加注“N.W.”(NET WEIGHT)。

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如:

SDAKF0522

MAY 222010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

11栏:签证机构证明

例如

GUANGZHOU,CHINA  MAR. 24, 2010

注意:

1.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字,在证书正本加盖“FORM A签证印章”,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不能与签名重叠。

2. 如进口国为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需在此栏加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英文全称。

12栏:出口商声明

例如:

GUANGZHOU,CHINA  MAY 24,2010

注意:

1. 进口国填写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货物发往欧盟,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2.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3. 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其他说明:

1. 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

2.  FORMA证书中所有内容除第2栏,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其余栏目都要用英文或法文填写;

3. 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按普惠制有关规定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签证机构核实,予以重发;

 4. 如果从日本进口原料加工制作后又出口到日本国的(即采用日本给惠国成份),需提供“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一式三份作为证书附件; 

5. 采用从欧盟给惠国及挪威的原料加工制作后又出口到上述国家的产品(即适用给惠国成份条款),需提供进口发票或欧洲1号流动证书。

6. 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退回原签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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