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几个客户来问这个事情。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这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是如何和买单出口扯上关系的。
他们存在疑问的以下是2点(竟然是公告里面都没提的两点)
1:需要填写境内外收货人并且写税号
答:买单的抬头,就是一家外贸企业,可以写在发货人,也有自己的税号,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2:银行结汇需要报关单
答:这个每个银行政策不一样,详细一点说是:后TT需要提供报关单,前TT不需要提供,这样的话,任何一笔款式收款方式你全部写前TT即可。
分析中间的原因是:银行也很烦这个事情,那么我们只要做到银行可以交差即可。
况且我不认为这种模式真的会变成现实,因为很多全球化采购的企业,付款在一个国家,货出到好几个国家,好几个收货人。
按照这个政策,这种生意就是有问题的,这显然不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有人会认为对离岸赚差价的SOHO会产生不便,我们曾经的做法是:
订舱时:发货人是工厂,收货人是离岸
出提单正本时:发货人是离岸,收货人是实际收货人
但是这个政策目前没说(提单和报关单)收发货人要保持一致呀,一点意思都没提。
(报关和出提单是两个完全分开的环节)
所以单就目前而言,没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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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质疑买单出口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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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出口
一:不能收美金
二: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这两点问题,的人会选择买单出口
实际出口中,一般是由于第二点导致选择“买单出口”,第一点都不是什么问题。
那么“买单出口”到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我的回答是:在你出口的那一刻,是一切属于合法行为,就算海关查验,只需你报关货物和实际填报货物一致,他们是没有理由不放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