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产地证如何填写-小编来解答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第2栏: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可打保密)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与提单一致)
离港日期:
船舶名称/航班号等:
卸货口岸:
第5栏:官方使用
优惠待遇:
£ 给予 £ 不给予(请注明原因)
第6栏: 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第7栏:唛头及编号
注意:
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第8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注意:
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PACKAGE等);
2.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第9栏:货物6位HS编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一)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完全获得”(WO)
(2)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仅使用缔约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完全生产”(PE)
(3)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SR)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1、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CTC)
2、区域价值成分——“区域价值成分”(RVC)
3、化学反应——“化学反应”(CR)
(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货物——“累积规则”(ACU )
(5)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货物——“微小含量”(DMI)
第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每项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都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分别列明:
情况 |
填入第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
(1)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但不满足协定附件一附录附加要求(即国内增值20%(DV20))的货物。 (2)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完全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的原产材料生产,但在出口成员方仅经过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微小加工的货物。 |
根据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注明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料的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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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全部情况,包括: (3)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满足协定附件一附录附加要求(即国内增值20% (DV20))的货物; (4)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一)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5)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且符合协定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相关要求的货物; (6)未被进口成员方列入协定附件一附录,完全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的原产材料并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微小加工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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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出口成员方名称 |
第12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注意:FOB价格:仅当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时,需要在第12栏注明FOB价格。
第13栏:发票编号及日期(已目的港清关发票填写)
第14栏:备注(仅应在必要时填写)
如进口发票不是由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的,而是由离岸公司或者境外公司签发的,第17栏“第三方发票”应打钩(P),且签发发票的公司名称及国家应在第14栏注明。
第15栏:出口商声明
注意:
1、进出口需与收货人所在国一致
2、出口商签字盖章
3、地点和日期
第16栏:地点和日期,签证机构签字和印章
第17栏:
1、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2、第三方发票
3、补发